隨著新能源汽車產業蓬勃發展,小區內充電基礎設施建設是否完善,涉及到業主能否高效便捷地使用新能源汽車。業主能不能在小區內長期租賃的停車位上安裝自用充電設施,作為建筑物區分所有權人的業主,行使權利的邊界在哪里?物業公司能不能管?這些問題都受到關注。
近日,南山法院通過一件運用合同解釋規則、民法典的綠色原則等審理物業服務合同糾紛案為例,對業主在小區長租車位上能否安裝充電樁進行深入解析。
多名業主欲裝充電樁遭拒絕 狀告物管
據介紹,2019年,南山區某小區業主委員會與被告某物業公司簽訂《物業服務合同》。2021年,原告雷某等多名業主作為涉案小區停車位的長期租賃者,擬在相應停車位上安裝充電設施,遂要求被告出具《同意安裝充電樁證明》,欲向供電企業申請安裝,卻遭到被告拒絕。原告便向南山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被告協助其辦理安裝新能源汽車充電樁相關事宜。
被告不同意原告加裝行為,抗辯稱:一、原告安裝充電樁行為屬于在小區內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行為,屬于業主共同決定事項,應取得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的合法授權決議。二、該行為亦屬于合同約定的影響物業公用設施設備行為之一,且涉案小區業主委員會已出具會議紀要,要求地下停車場不允許私自安裝汽車充電樁,故不應當支持。三、安裝充電樁存在安全隱患,可能會導致管理混亂、浪費資源等問題。
法院判決:同意安裝充電樁
南山法院認為,上述合同已約定物業公司對車輛管理等提供服務,被告應對雷某等的汽車提供停靠相關的服務;協助安裝電動汽車充電樁是否屬于服務范疇,合同并未明確約定,現有法律目前亦未明確規定,可從民法典綠色原則和合同履行相關原則角度出發對此進行解釋。電動汽車有利于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符合我國倡導的“綠色、環保、節能”的可持續發展戰略,參照相關文件及供電部門的相關意見,安裝自用充電樁設施具有較高的必要性。又鑒于原告提交了證明其系涉案小區停車位長期承租人的證據,且被告對此予以認可,涉案地下停車場的權利人某房地產公司對該行為亦表示支持,因此,原告有權在其長期使用的車位上安裝與其汽車配套的充電樁,被告理應積極配合其辦理相關手續、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義務。
另外,雖在安裝充電樁的過程中,可能存在使用部分線路等利用小區共有部分的情況,但原告作為業主,在未違反法律法規、管理規約或者損壞他人合法權益的前提下,應有權基于合理需求合理利用小區建筑物的共有部分。本案情形并不屬于法律規定的必須由業主共同決定事項的情形,亦非合同約定禁止的情形,被告亦未提交證據證明業主大會對此已作出相關決議。涉案停車位安裝充電樁等所涉的用電條件、消防等問題是否符合安裝條件,應由供電公司等相關部門依據現場勘查情況判斷。被告應在職責范圍內對原告申請的充電樁建設、使用提供必要協助和實施監督管理,以促使充電樁設施達到安全建設和安全使用的目的。
綜上,南山法院一審判決被告向原告出具《同意安裝充電樁證明》并協助辦理安裝新能源汽車充電樁相關事宜。該案一審判決后,雙方均服判息訴。現該案判決已生效。被告已主動履行了義務。
【法官提醒】
業主在使用過程中要審慎履行義務
本案強調對區分建筑物的理性管理,以滿足業主的多元化需求和合法利益,而構建安全、舒適、便捷的生活品質,亦系建筑物區分所有權制度發展的一個重要趨勢。同時,新能源汽車在保護環境方面具有重要意義,自用充電樁設施是電動汽車使用人實現便利使用新能源汽車目的的關鍵方式,有利于實現物盡其用。本案原告系長租車位的業主,業主進行安裝具有較高的必要性,本案把物業企業具有業主申請安裝充電樁的協助義務解釋為物業服務合同的必要含義,符合我國倡導的“綠色、環保、節能”的可持續發展戰略,同樣符合我國民法典第九條的綠色原則的合同解釋規則,對于為新能源汽車做好配套設施建設,在更廣的維度上延伸司法職能,具有一定的前瞻性和較為典型的意義。
法官溫馨提醒,業主在其長期租賃車位申請安裝及使用充電樁的過程中應當履行審慎的注意義務,切實保障自身及小區其他業主的生命及財產安全。同時,物業服務公司也應提升物業管理水平,防止和減少違法違規用電及安裝電器設備的行為的發生,對可能產生安全隱患的行為及時督促整改。業主和物業服務公司之間應多一份理解、尊重和配合,為營造轄區和美宜居、安全有序、文明和諧的居住環境而共同努力。
編輯:許素霞
鏈接:https://sz.oeeee.com/html/202205/08/1231108.html
來源:南方都市報
更多有情調、有情趣、有情況的自媒體資訊,點擊下載南方都市報客戶端體驗http://corp.oeeee.com/ndapp/